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祗聪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祗聪,曾用名徐明明,男,1989年6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906066571,汉族,中专文化,原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河东区区域代理商,住郯城县郯城镇新立村二组。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燕,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6〕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祗聪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兴路、尹悦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祗聪及辩护人刘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徐祗聪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丹利公司)签订经销协议,代理史丹利品牌复合肥在临沂市河东区域销售。2014年底至2015年11月份,徐祗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经销代理的便利条件,假冒其虚构的“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销售公司经理”身份,先后骗取二级经销商逯某峰、李某习等33人货款共计人民币761498元。徐祗聪将所骗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游戏装备及个人家庭生活开支。分述如下:
1、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徐祗聪收取河东区汤河镇狭沟村赵某堂订购10吨史丹利三安复合肥款29600元,其中5吨没有供货;同年11月4日,收取订购5吨史丹利三安复合肥款14345元未供货。合计骗取货款29145元。
2、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徐祗聪收取河东区郑旺镇邵家湾村邵某让市场保证金2000元;同日收取邵某让订购5吨史丹利复合肥款14300元;2015年9月15日,收取邵某让订购5吨肥史丹利复合肥款15250元,两次均未发货。合计骗取31550元。
3、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徐祗聪骗取河东区汤河镇大南庄村刘某金史丹利三安复合肥3吨,价值8940元未付款;并于当天收取刘某金订货款5700元;后于同年12月10日退回货款5000元,共计骗取9640元。
4、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徐祗聪收取河东区八湖镇古沂庄村刘某忠市场保证金5000元,9月份,收取订购史丹利三安复合肥款28900元,2014年12月24日收取订购2吨24-5-0史丹利复合肥款4000元均未供货。后于2015年11月底退回订购肥料款20000元,欠支付的13900元货款未供货,返利600元未支付,共计骗取货款14500元。
5、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徐祗聪骗取河东区太平办事处东张屯村张某山市场保证金3000元。
6、2015年7月,被告人徐祗聪骗取彭某存订购2吨史丹利三胺复合肥的货款4000元。
7、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徐祗聪骗取河东区汤头办事处逯家常沟村逯某峰向史丹利公司订购的史丹利复合肥5吨,价值10450元。
8、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徐祗聪收取河东区太平办事处沙岭子村郭某银订购10吨史丹利复合肥、2吨纯硫基复合肥货款共计37040元。徐祗聪仅交付2吨纯硫基复合肥,将剩余货款30500元占为己有。
9、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徐祗聪骗取河东区汤河镇管岭村庞某民订购6吨史丹利肥复合肥的货款18300。
10、2015年7月29日、12月23日,被告人徐祗聪先后收取河东区汤头办事处贾官庄村耿某升订购史丹利肥料款19210元、12510元未供货,骗取货款合计31720元。
11、2015年8月30日,被告人徐祗聪收取河东区汤河镇前张庄崔某秀订购5吨史丹利三安复合肥款15800元;同年9月份收订购3.5吨史丹利三安复合肥款8470元未供货,骗取货款合计24270元。
12、2015年8月30日,被告人徐祗聪骗取河东区八湖镇张柴河村张某超订购15吨史丹利复合肥货款30000元。
13、2015年9月5日,被告人徐祗聪收取河东区八湖镇朱呈旺村朱某文订购5吨史丹利三安复合肥货款15800元。后于10月份供货2吨,剩余3吨货款9480元占为己有;另2015年1月26日朱某文订购肥料返利600元亦被徐祗聪占为己有,共计骗取货款10080元。
14、2015年9月份,被告人徐祗聪骗取河东区汤头办事处东大沟村胡某见订购史丹利复合肥款3000元。
15、2015年10月7日,被告人徐祗聪骗取河东区汤河办事处许家常沟村刘某玉订购史丹利复合肥货款13740元。
16、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祗聪骗取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上元沂村李某习支付的货款52670元。
17、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徐祗聪以订购冬储肥为由骗取河东区汤河镇大程子河村周某谈订购5吨史丹利复合肥款10000元。
18、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徐祗聪骗取河东区郑旺镇郭家湾村郭某成订购5吨史丹利高塔复合肥款10000元。
19、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徐祗聪骗取河东区店子乡大十六湖村黄某利订购史丹利复合肥款30360元和市场保证金3000元,合计33360元未供货。
20、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徐祗聪骗取河东区太平办事处西水湖村孟某来订购10吨史丹利复合肥款24425元。
21、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祗聪骗取河东区刘店子乡东石拉渊村汲某利订购5吨史丹利复合肥款23400元、市场保证金3000元,合计26400元未供货。
22、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徐祗聪骗取临沂经济开发区朝阳办事处前相庄村张某朋订购史丹利三安复合肥款52650元。
23、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徐祗聪与河东区重沟镇庙前村李某然达成采购协议,扣除前期支付的货款、市场保证金,共计骗取货款12560元。
24、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祗聪以订购冬存肥为由骗取河东区相公镇小范庄村孙某订购史丹利三安复合肥6吨的货款18600元并收取市场保证金2000元;另2015年9月24日,徐祗聪骗取孙某史丹利复合肥25袋,货值1700元;共计骗取货款22300元。
25、2015年5月至10月份,被告人徐祗聪骗取临沂经济开发区朝阳办事处玉皇庙村李某友订购史丹利复合肥款29640元。
26、2015年5月至10月份,被告人徐祗聪收取河东区郑旺镇季家楼村季某会订购史丹利复合肥款30320元、市场保证金2000元未供货,骗取货款合计32320元。
27、2015年春季、秋季,被告人徐祗聪骗取河东区刘店子乡星移庄村闫某东订购史丹利复合肥款16430元。
28、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徐祗聪以订购冬存肥为由骗取河东区汤河镇朱楼子村朱某永订购史丹利复合肥货款43220元。
29、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徐祗聪骗取河东区相公办事处小茅次村史某才订购20吨史丹利复合肥款53500元。
30、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徐祗聪以订购冬存肥为由骗取河东区相公办事处张沙兰村张某庆订购史丹利复合肥款28500元。
31、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祗聪骗取河东区汤河镇大坊坞村诸葛某陈订购6吨史丹利第四元素货款15528元。
32、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祗聪骗取河东区郑旺镇向阳村史某祥订购6吨史丹利三安复合肥款17100元。
33、2015年4月至11月份,被告人徐祗聪骗取河东区汤头办事处贾官庄村耿某福订购史丹利复合肥款1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祗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堂、邵某让、刘某金、刘某忠、张某山、逯某峰、郭某银、庞某民、耿某升、崔某秀、张某超、朱某文、胡某见、刘某玉、李某习、周某谈、郭某成、黄某利、孟某来、汲某利、张某朋、李某然、孙某、李某友、季某会、闫某东、朱某永、史某才、张某庆、诸葛某陈、史某祥、耿某福陈述、证人李某、于某、伏某、曹某明等人的证言,收款收据、欠条、情况说明、协议书、谈话记录、营业执照、名片复印件、发货明细表、打款明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工商局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祗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的辩护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徐祗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祗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祗聪退赔被害人赵某堂损失29145元、邵某让损失31550元、刘某金损失9640元、刘某忠损失14500元、张某山损失3000元、彭某存损失4000元、逯某峰损失10450元、郭某银损失30500元、庞某民损失18300元、耿某升损失31720元、崔某秀损失24270元、张某超损失30000元、朱某文损失10080元、胡某见损失3000元、刘某玉损失13740元、李某习损失52670元、周某谈损失10000元、郭某成损失10000元、黄某利损失33360元、孟某来损失24425元、汲某利损失26400元、张某朋损失52650元、李某然损失12560元、孙某损失22300元、李某友损失29640元、季某会损失32320元、闫某东损失16430元、朱某永损失43220元、史某才损失53500元、张某庆损失28500元、诸葛某陈损失15528元、史某祥损失17100元、耿某福损失17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61498元。

审 判 长  吴淑芳 人民陪审员  解自旭 人民陪审员  刘玉峰

书记员:胡尊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