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福成,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徐磊,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徐福群,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同新,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苏东,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程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佑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徐福成、原告徐磊、原告徐福群与被告袁同新、被告上海平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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