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福菊,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华,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奇,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福菊与被告郑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国各地采取了防治与控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疫情防控需要,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树 雄
书记员: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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