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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丽与夏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秀丽,女,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飞,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国梁,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徐秀丽诉被告夏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1月10日,原告徐秀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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