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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兰与王玉亮、郭松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徐秀兰,女,195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慧,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玉亮,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郭松梅,女,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王鑫,男,199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秀兰诉被申请人王玉亮、郭松梅、王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松梅、王鑫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草高支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由担保人马秋红、张七妹、马建荣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郭松梅、王鑫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草高支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马秋红、张七妹、马建荣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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