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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芳与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徐秀芳,女,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晓峰,男,1987年12月26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徐秀芳与被申请人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徐秀芳要求对陈晓峰名下财产计人民币4,200,000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且以案外人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徐秀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晓峰名下财产计人民币4,2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余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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