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秀芳,女,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晓峰,男,1987年12月26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徐秀芳与被申请人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徐秀芳要求对陈晓峰名下财产计人民币4,200,000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且以案外人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徐秀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晓峰名下财产计人民币4,2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余 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