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坡,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道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明,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道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姜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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