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程,男,1981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刘自章,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俊,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程诉被告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程的委托代理人刘自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95万元的利息(本金10万元,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金85万元,自2018年5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0日至同年4月9日。原告于2018年1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10万元。2018年3月5日,原、被告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5日至同年5月4日。原告于2018年3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85万元。之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金俊未作答辩。
原告徐程根据其主张提供了账户明细查询1份、借款合同2份,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0日至同年4月9日。原告于2018年1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实际支付给被告10万元。2018年3月5日,原、被告又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5日至同年5月4日。原告于2018年3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实际支付给被告85万元。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所提供之证据,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95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5万元及逾期归还借款95万元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程借款95万元;
二、被告金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程逾期归还借款95万元的利息,其中逾期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归还本金85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金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周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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