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立峰,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
负责人:刘显锋,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立峰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88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徐立峰上诉称,案件争议标的应为其是否应当对信用卡上所列的合同义务承担责任,而非是否应当支付诉讼标的物,不能将争议标的与争议标的物等同。涉案“给付货币”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请中给付金钱的请求,本案接收货币位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主张徐立峰未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请求判令徐立峰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涉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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