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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新与李某某、韩某某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225执异6号案外人:李光玉,男,1982年8月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岗子村**号。委托代理人:郝静涛,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徐立新,男,1967年2月生,汉族,经商,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1年3月生,汉族,经商,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0年3月生,汉族,经商,现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18XXXX。法定代表人:韩久升,董事长。原告徐立新与被告李某某、韩某某、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案外人李光玉于2018年2月1日对本院(2016)冀0225民初1181-2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光玉称,徐立新诉李某某、韩某某、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依徐立新的申请作出(2016)冀0225民初1181-2号民事裁定,并以此为依据对京唐港开发区瑞泽小区包括李光玉所购的131-1-2002号商品房在内的31套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李光玉。2016年3月15日李光玉购买由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京唐港开发区瑞泽小区131-1-2002号房屋,并支付购房款17.7816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该房屋李光玉已支付全部价款,且该房屋李光玉购买后,已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李光玉认为,贵院对该商品房的查封是错误的,损害了李光玉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贵院2016年4月16日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181-2号民事裁定中有关李光玉所购房产的保全内容,解除对唐山市京唐港开发区瑞泽小区131-1-2002商品房的查封。本院查明,原告徐立新与被告李某某、韩某某、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冀0225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韩某某、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立新借款本金人民币673.2万元,并自2012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冀0225民初118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被告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瑞泽小区第129栋129-2-1403、130栋130-1-1402、130-1-1403、130-1-1503、130-1-1602、130-1-1702、130-1-1704、130-1-1604、130-1-1802、130-1-1804、130-2-1403、130-2-1802、130-2-1602、130-2-1502、130-2-1402、130-2-1202、130-2-1903、130-2-1803、130-2-1703、130-2-1603、130-2-1503、130-2-1003、130-2-1302、131栋131-2-1702、131-1-1402、131-1-1502、131-1-1703、131-1-1702、131-1-2002、131-2-1603、127-2-1401等31套住宅及商业门市第2号、4号、5号、9号、10号予以查封。该判决生效后,徐立新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光玉于2018年2月1日对本院(2016)冀0225民初1181-2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6)冀0225民初1181-2号民事裁定中有关李光玉所购房产的保全内容,解除对唐山市京唐港开发区瑞泽小区131-1-2002商品房的查封。本院认为,在原告徐立新与被告李某某、韩某某、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181-2号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光玉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刘丽艳审判员李春侠审判员刘悦贤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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