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冬荣,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
被告:森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阿君。
被告:王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上海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森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王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吴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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