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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李某与陈某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晴,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花,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李某与被告陈某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  芳

书记员: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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