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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洋与胡跃漪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红洋,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跃漪,女,1972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徐红洋与被告胡跃漪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被告胡跃漪于2019年4月27日因自杀注销户籍,原告徐红洋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红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336元,由原告徐红洋自行负担。

审判员:彭秀嬿

书记员:张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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