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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美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方,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宦某。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上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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