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方,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宦某。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上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