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耀荣与范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耀荣,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航,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芝(系被告范航之妻),住址同被告范航。
  原告徐耀荣与被告范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耀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被告范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耀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移除其在天井内种植的枇杷树,消除对原告的妨碍。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告及家人白天上班,不知道被告在其天井内种植树的事。直到2014年至2015年,原告发现被告私自在其天井内种植的枇杷树高度超出底层层高,影响原告通风、采光及晾晒衣服等,尤其到了夏天,枇杷树周围蚊蝇成群,原告根本无法开窗通风。原告考虑到邻里关系,主动与被告沟通,要求其将枇杷树移走,但被告只是象征性地修剪。随着枇杷树逐年长高,原告每年与被告沟通,要求其移除枇杷树,均遭被告拒绝。2017年始,原告找物业和居委协调,被告仍仅限于修剪树枝,不解决根本问题。因长期协调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范航辩称,2002年,被告入住后在天井内种植了枇杷树。树长高后,被告一直通过物业请专业人员修剪树枝,故不影响原告的采光、通风及晾晒衣服。诉讼前,原告从未找过被告沟通,被告也未收到居委、物业的通知。2019年年初,原告装修时与被告家人发生口角,被告装修扰民有人报警,原告误认为被告家人报警,故要求被告移走枇杷树。
  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02年,被告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在天井内种植了一棵枇杷树。随着岁月的流逝,该枇杷树越长越高,枝叶茂盛,已超过一楼的房屋层高,影响了原告的采光、视线和生活环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现场照片,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其天井内种植枇杷树,该枇杷树已给原告的采光、视线和生活环境带来了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移除该枇杷树,消除对原告的妨碍,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天井内的枇杷树移除,消除对原告徐耀荣的妨碍。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范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宣志鸿

书记员:杨  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