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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耀辉与上海悦瀛房产经纪事务所、沈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耀辉,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随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勇,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黄金,女,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悦瀛房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张雷。
  原告徐耀辉诉被告沈勇、黄金、上海悦瀛房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徐耀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且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耀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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