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耿辉,女,197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婷,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勇仁,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徐耿辉与被申请人朱勇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耿辉于2018年6月8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勇仁名下的银行存款232,8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朱勇仁名下的银行存款232,8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夏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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