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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上海环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涛,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女。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上海环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现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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