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航,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胡慧雯,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航、胡慧雯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270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航、被申请人胡慧雯银行存款819,681.1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日裁定准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徐航、被申请人胡慧雯银行存款819,681.1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程昳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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