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榕斌,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珏,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徐某诉被告徐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徐某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宋勤丰
书记员:俞建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