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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艳、章子禹与上海万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艳。
  原告:章子禹。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浩,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甲,总经理。
  原告徐艳、章子禹与被告上海万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徐艳、章子禹于2019年1月4日因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徐艳、章子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艳、章子禹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艳、章子禹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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