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艳。
原告:章子禹。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浩,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甲,总经理。
原告徐艳、章子禹与被告上海万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徐艳、章子禹于2019年1月4日因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徐艳、章子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艳、章子禹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艳、章子禹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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