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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上海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灵芳,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投资人:刘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君,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上海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2018年12月11日,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某因与上海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及案外人达成庭外调解,故其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元,由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江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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