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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芬兰与徐永生、徐玮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芬兰,女,195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西方子桥14弄7号305室,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生,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西方子桥14弄7号305室,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徐玮,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西方子桥14弄7号305室,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史哲,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芬兰诉被告徐永生、徐玮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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