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芬,女。
被告李圣奎,男。
被告李成涛,男。
原告徐芬与被告李圣奎、李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芬于2015年5月14日诉至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满江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芬、被告李圣奎、李成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胜奎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已经偿还借款35000元,双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李胜奎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指导利率四倍以下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成涛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据内署名,未明确担保类型,故应对被告李胜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胜奎给付原告徐芬借款本金1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李成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被告李胜奎给付原告徐芬借款利息,从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2月8日止,按照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贷款指导利率四倍计算,从2011年2月9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按照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利息月利率2%计算,从2012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15000元、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贷款指导利率四倍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李成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芬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胜奎承担,被告李成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满江勇
书记员: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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