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英与上海咏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英,女,1977年9月30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林。
  被告:上海咏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97号1112-1116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平,总经理。
  第三人:黄志平,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东区1119号301室。
  被告及第三人黄志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园欢,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一峰,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寿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英与被告上海咏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志平、李一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英负担。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