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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荣发、吴菊芳与蒋金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荣发,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吴菊芳,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临平路XXX号第X座XXX室。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桦彬,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金荣,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徐荣发、吴菊芳与被告蒋金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徐荣发、吴菊芳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荣发、吴菊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荣发、吴菊芳负担。  
  

审判员:吴  燕

书记员:尹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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