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莹,女,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懿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平宣,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韩春华,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山东文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韩春华。
原告徐莹与被告赵平宣、韩春华、山东文明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1月10日,原告徐莹因管辖问题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莹撤诉。
审判员:范 萍
书记员:丁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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