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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莹芳、徐建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姗姗,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龚都村淀任1号202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陆丹平,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东淇村东叙123号。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莹芳,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徐建强,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姗姗、陆丹平与被申请人徐莹芳、徐建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614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徐莹芳、徐建强名下价值人民币18,38,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姗姗、陆丹平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姗姗、陆丹平以另案处理为由,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莹芳、徐建强名下价值18,38,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姗姗、陆丹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继红

书记员:郑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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