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菊娣与上海金璀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叶康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菊娣,女,汉族,1969年2月25日生,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佳,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璀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梁胜江。
  被告:叶康平,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
  原告徐菊娣与被告上海金璀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徐菊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金璀公司返还合同保证金及履约损失共计246,000元。事实和理由如下:2016年12月6日,金璀公司任命叶康平为上海二次供水改造工程项目的现场总负责人。徐菊娣与叶康平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上海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合同,由徐菊娣在上海市宝山区泗塘新村小区进行水箱、水管、水表安装。合同第八条第6款约定: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包括水表材料押金和工人的服装、证件费用。合同签订后,徐菊娣以现金、银行转账以及微信转账的形式给付叶康平22万元,叶康平也出具了相应的收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叶康平告知徐菊娣合同无法履行,该工程未获得承包资格。对于徐菊娣因履约造成的损失及合同的保证金,2017年9月11日叶康平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欠徐菊娣共计246,000元的欠条,作为个人对徐菊娣因履约造成的损失及合同的保证金的担保。2018年6月27日叶康平承诺于2018年7月10日之前清偿所欠款项,但叶康平至今未按时支付原告该笔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纠纷所涉施工工程所在地为上海市宝山区,不在本院辖区。根据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廷奎

书记员:周  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