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菊芳,女,1953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欣,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巧巧,女,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徐菊芳与被申请人陈巧巧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徐菊芳称,其与被申请人系婆媳,被申请人于2012年到申请人家中,当年与申请人的儿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起,被申请人开始辱骂、殴打申请人,还会拿东西砸申请人,申请人为此多次报警。2020年2月28日,申请人因孙子教养问题与被申请人意见不合,被申请人又辱骂并拿东西砸申请人,申请人动手欲拉被申请人到门外,被申请人激烈反抗并将申请人的右手指掰骨折。申请人儿子已经另外申请到了经济适用房,但被申请人以交通不便为借口,一家人一直与申请人住在一起。为了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申请人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菊芳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菊芳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沈永妍
书记员:王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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