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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蕾蕾与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蕾蕾,女,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政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XXX室。
  负责人:彭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住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XXX号XXX号楼1-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胡荣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徐蕾蕾因与被上诉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28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蕾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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