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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蜀辰与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蜀辰,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峰,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亚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松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芳。
  原告徐蜀辰与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徐蜀辰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徐蜀辰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殷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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