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西利,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住该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寿刚,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学阳,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住该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吕仲振,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6日凌晨0时30分许,在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泰新高速化马湾收费站,被告人徐西利、方学阳与被害人燕某2及乘车人燕某1因会车并道产生纠纷后相互殴打,被告人徐西利、方学阳持钢管(长约70CM,直径约2.5CM)将燕某2左前臂、头部打伤,经鉴定燕某2左侧尺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头顶部头皮裂创构成轻微伤。同日凌晨0时47分许,民警接收费站工作人员报案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徐西利、方学阳口头传唤至化马湾派出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西利、方学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西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西利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方学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学阳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建议对被告人方学阳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6日凌晨0时30分许,在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泰新高速化马湾收费站,被告人徐西利驾驶鲁J×××××号半挂货车与被害人燕某2驾驶冀A×××××号半挂货车因抢道缴费发生纠纷,被告人徐西利到燕某2车前质问时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徐西利及乘车人方学阳与燕某2及乘车人燕某1发生厮打。被告人徐西利、方学阳持钢管将被害人燕某2左前臂、头部打伤。经泰安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燕某2左侧尺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头顶部头皮裂创构成轻微伤。同日凌晨0时47分许,民警接收费站工作人员报案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徐西利、方学阳口头传唤至化马湾派出所,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审理期间,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燕某2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燕某2经济损失6.6万元,取得对方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作案工具钢管二根,材质不锈钢,长约70CM,直径2.5CM。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泰新高速化马湾收费站工作人员高某于2018年1月6日凌晨0时47分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2)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2018年1月6日凌晨0时47分,泰安市公安局化马湾派出所接报警后出警至泰新高速化马湾收费站,依法口头传唤打架双方当事人燕某1、徐西利、方学阳到派接受询问。因燕某2左侧尺骨粉碎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徐西利、方学阳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3月26日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接受证据清单(附物证照片)证实:二被告人打架所使用钢管二根,由燕某1提供,钢管为金属材质。(4)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证实:犯罪嫌疑人徐西利、方学阳的身份年龄情况。二人均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实对二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6)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燕某2经济损失6.6万元,取得燕某2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2、证人证言(1)证人燕某1证实:2018年1月6日0时30分左右,在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收费站,燕某2驾驶831AG号半挂车准备缴费,其在副驾驶位置,一辆鲁J牌照的半挂车想插队,燕某2没有给他让道。在停车缴费时鲁J牌照半挂车上体型较胖的男子走到其车的驾驶室位置,和燕某2说刮到他们车的反光镜了,与燕某2争吵起来。其从副驾驶上下车劝架,较胖男子就回到自己车上,与另一个较瘦司机每人拿一根钢管走过来,燕某2见状也从车上拿了一根钢管。二人追上燕某2,双方用钢管互相殴打。其也与对方二人推搡、撕扯,后来把对方二人的钢管抢了过来。燕某2头上破了,淌了不少血,是被对方两个司机用钢管打的。较胖男子眼部、鼻子有伤,是其用拳头打的。(2)证人于某(女)证实:2018年1月6日0时40分左右,其在化马湾收费站值班,一河北牌照大货车后面的泰安牌照平板货车一直在按喇叭,其过去查看情况,没有发现二车刮擦。接着泰安货车的驾驶员(穿着灰工作服)下车到河北货车前与两名司机争吵,三人手里没有拿东西。后来,泰安车上的两名司机每人拿着一根铁管,河北车穿迷彩服的司机也拿着铁管,双方四人互相指责对方,接着又互相殴打。印象较深的是穿着迷彩服男子与穿着灰色工作服男子相互用铁管殴打对方。其劝阻不下就报警了,河北司机把泰安司机的铁管都夺过去了,双方没再打斗。当时穿着迷彩服的男子头上破了,穿着灰色工作服男子右侧面部肿了。(3)证人高某证实:2018年1月6日0时40分左右,其在化马湾收费站值班,发现河北牌照半挂货车停在其的收费亭前不走,车前有司机在争吵,争吵的大概意思是泰安货车想插队,但是河北货车没让道。其和于某将双方拉开一段距离。一会双方手持钢管厮打起来,穿面包服的河北司机(燕某1)和穿深色上衣的泰安司机(方学阳)扭打在一块,穿着迷彩服的河北司机(燕某2)和穿着灰色茄克服的泰安司机(徐西利)互相用手里的钢管抽打对方。其报警电话后,双方停止殴打,穿着面包服的河北司机拿着三根钢管放到自己的车上。当时穿迷彩服的河北司机头破淌血了,穿面包服的河北司机头肿了,穿着深色衣服的泰安司机脸上有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燕某2陈述证实:2018年1月6日凌晨0时多,其开车在化马湾收费站排队等候下高速,这时有辆泰安牌照的大车想插队,其没有让道给对方。其停车缴费时对方车上圆脸男子走到其车驾驶室边说其车刮到了他的车,二人发生争吵,同车燕某1从副驾驶下车劝对方男子,二人发生推搡。其下车后看见对方车上的另一个司机手里拿着钢管过来,其也从驾驶室里拿了一根钢管。接着对方两人手持钢管向其头上打了两下,头被打破了,左胳膊也被打了,其也用手里的钢管打对方,不知道打到谁身上。随后燕某1过来抱住了较瘦男子,夺他的钢管,两人打到一块,其与圆脸男子都拿着钢管互相殴打。这时收费站工作人员报警,双方都停手了,燕某1把双方使用的钢管都拿到了车上。其头部左侧缝了三、四针,左胳膊骨折,腰部疼痛。燕某1头上被打肿了,不知道对方两人是否受伤。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徐西利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1月6日凌晨,其开车在泰新高速化马湾收费站下高速,其前面有三、四辆大货车排队出收费站。因当时就开放了一个大货车的通道,其想并道,后边一河北货车不让道,加速开了过去,刮到了其车的后视镜。河北货车停车缴费时,其去找对方理论,拍了驾驶室车门,并与穿迷彩服的司机争论,副驾驶座一名穿着面包服的男子下车对其推搡,对司机说:“拿铁管下来。”穿着迷彩服男子就拿着一根铁管下了车,其看到后就往回跑,两人追其到了货车挂车尾部。其回到自己车上,与方学阳拿着随车工具钢管,先后回到河北车跟前,双方动手打起来。其与方学阳先与穿着迷彩服的男子对打。打仗过程中,穿面包服的男子把其摔倒了,并用拳头打其头部,夺走了钢管。方学阳和穿迷彩服的男子扭打在一块。后来,有人报警,双方没有再打。双方身上的伤不清楚是如何在打斗中由谁造成的。(2)被告人方学阳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1月6日凌晨,在泰新高速化马湾收费站,徐西利驾驶货车下高速,一个劲摁喇叭,其从副驾驶起来后看到徐西利走到了前面的河北货车前,河北货车上下来一个穿着迷彩服和一个穿着面包服的人与徐西利争吵,穿面包服的男子推搡徐西利,穿着迷彩服的男子从车上拿下来一根棍子抽打徐西利,徐西利就跑回自己车上拿铁管,其与徐西利都拿着铁管过去和穿着迷彩服男子打,其用铁管打了穿着迷彩服男子后背好几下,穿着迷彩服男子也拿着铁管打其与徐西利。穿面包服的男子过来把徐西利摔倒在地上,二人相互对打。其与穿着迷彩服男子都用铁管互相抽打对方。这时收费站上的人喊:“再打仗就报警了。”其与徐西利就把铁管扔在地上,被穿着面包服的男子捡走了,穿着迷彩服的男子又过来用铁管抽了其左侧腰部三下,此后双方没有再打。其头上、腰上的伤、徐西利头面部的伤是被穿迷彩服的男子用铁管打的,穿迷彩服的男子头上的伤分不清是其与徐西利谁造成的,穿面包服的男子头上的血肿是被徐西利打的。5、鉴定意见(1)泰安市公安局泰公刑鉴(伤)字[2018]02A0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附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伤检照片)证实:被鉴定人燕某2头顶部头皮裂创为轻微伤;左侧尺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2)泰安市公安局泰公刑鉴(伤)字[2018]02A0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附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伤检照片)证实:被鉴定人徐西利损伤为轻微伤。(3)泰安市公安局泰公刑鉴(伤)字[2018]02A0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附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伤检照片)证实:被鉴定人方学阳头部损伤为轻微伤。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泰新高速化马湾收费站安装的21道、22道、内广场的监控视频证实:该视频能反映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基本案情。该监控录像文件刻制DVD光盘一张,制作过程未进行剪辑、删除、增加等操作。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案予以确认。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岱检公刑诉[2018]209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西利、方学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娜、张东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西利及其辩护人张寿刚、被告人方学阳及其辩护人吕仲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西利、方学阳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徐西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方学阳在犯罪中相对于徐西利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西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方学阳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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