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豪骏,男,199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原告徐豪骏与被告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豪骏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计7,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王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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