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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陈某某与苏海龙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陈某某与被告苏海龙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且未缴纳诉讼费,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陈某某撤诉。  
  
  

审判员:顾华忠

书记员:杨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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