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超与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超,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尔,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萍,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徐超诉被告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2,000元;2.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2019年8月,被告的父亲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至长海医院住院治疗,被告称其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故向原告借款,2019年8月24日、2019年8月28日原告共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20,000元,被告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8月30日使用原告建设银行信用卡在长海医院刷卡支付2,000元和30,000元,原告共向被告出借52,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予以推诿,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萍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未到庭应诉答辩。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8月24日和2019年8月28日,原告徐超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被告张萍支付宝账户各转账10,000元,共计20,000元。原告徐超建设银行信用卡分别于2019年8月24日和2019年8月30日在上海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长海医院消费2,000元和30,000元,共计32,000元。
  原告多次通过短信和微信向被告催讨还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对账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短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和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对账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短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原告向被告实际出借款项之事实,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及短信向被告催讨,被告对于借款一节均未予以否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予还款。被告张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超借款5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0元,由被告张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纪岳峻

书记员:郭  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