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迅,男,199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陆超,男,196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人徐迅与被申请人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迅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129.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徐迅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陆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129.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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