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迅,男,1993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刚伟,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人徐迅与被申请人黄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迅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刚伟银行存款124,929.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徐迅以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刚伟的银行存款124,929.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44.70元,由申请人徐迅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勇
书记员:蔡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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