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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远华与上海市徐汇区茶花玫瑰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远华,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茶花玫瑰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颜永康,主任。
  原告徐远华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茶花玫瑰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茶花玫瑰园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远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被告茶花玫瑰园业委会主要负责人颜永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远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约(供原告复印,复印费用由原告承担);2.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自小区业委会成立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以及所签订的所有物业服务合同(供原告复印,复印费用由原告承担);3.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自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及小区公共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及原始凭证、公共收益收支账目及原始凭证、华龙物业公司、莲阳物业公司牡丹园业主委员会借款还款原始凭证及借据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账目及原始凭证(供原告复印,复印费用由原告承担);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小区规划内机动车车位、车库数量及处分情况(供原告复印,复印费用由原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请;撤回第二项诉请中关于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请。事实和理由:颜永康担任茶花玫瑰园业委会主任以来,从未召开过业主大会,对涉及小区业主共有权益的一系列事项均未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等方式向全体业主告知,严重侵犯业主知情权,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请。
  茶花玫瑰园业委会辩称,业委会有的材料同意向原告提供查阅复印。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徐远华系上海市丰谷路XXX弄XXX号房屋产权人。
  2010年2月11日,上海市徐汇区茶花玫瑰园业主大会、上海市徐汇区茶花玫瑰园业主委员会成立并进行备案登记,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颜永康、叶某某。
  庭审中,原告提供一组业主委员会公告和欠款情况,认为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故要求被告提供相应的有关凭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产证、登记备案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均应对业主公开,并且在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过程中均有会议记录,因此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所作决定以及会议记录,业主有权查阅。原告第二项诉请自小区业委会2010年2月11日成立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系法律规定业主知情权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第三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系法律明确规定可供业主查询,华龙物业公司、莲阳物业公司、牡丹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之间借还款情况系业委会重大工作事项,应该知会全体业主,现被告亦同意提供上述相关材料,故原告要求查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公共收益收支账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账目、华龙物业公司、莲阳物业公司牡丹园业主委员会借款还款凭证及借据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查询上述账目原始凭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业主若对有关账目持有异议,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以行使业主监督权。
  关于原告第四项诉请,机动车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系法律明确规定可供业主查询,原告该诉请于法有据,应于支持。
  业主知情权的主要行使方式表现为业主的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徐远华自愿承担复制有关资料产生的费用,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此外,业主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亦应当考虑义务主体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尽量便捷高效行使。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与法不悖,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徐汇区茶花玫瑰园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徐远华提供自2010年2月11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二、上海市徐汇区茶花玫瑰园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徐远华提供自2010年2月11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上海市徐汇区茶花玫瑰园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包括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公共收益收支账目、华龙物业公司、莲阳物业公司牡丹园业主委员会借款还款凭证及借据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账目及前述账目的凭证;
  三、上海市徐汇区茶花玫瑰园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徐远华提供上海市徐汇区茶花玫瑰园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四、徐远华复制上述第一、二、三项所涉资料所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市徐汇区茶花玫瑰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向红

书记员: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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