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连波,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沂水县。2016年8月5日因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乐强、孙中圣,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8〕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连波犯伪造货币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连波及其辩护人张乐强、孙中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徐连波在山东省沂水县诸葛镇安家圈村其家中暗室内,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假币模板、打印纸、打印墨水等工具伪造假币,并通过快递方式出售至重庆、浙江等地。2017年10月6日晚2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徐连波向浙江东阳出售的面额20元假币20920元。同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连波家中搜查出面额10元假币3张、20元假币4张及造假工具一宗。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搜查、检查笔录
1、搜查笔录证实,2017年10月9日20时05分,郯城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沂水县诸葛镇安家圈村徐连波住宅进行搜查,在其家中东卧室内发现打印假币用高棉纸一宗,压模机一台、钢尺一个、钢锉一个,在其西侧卧室搜查发现康柏笔记本电脑一台,在其床铺上发现一张两联20元假币(冠字号:XRR265387206),在其钱包内发现5张假币(3张10元、2张20元,冠字号:WL99401158、QT33427637)。随身携带VIVO手机一部,将以上物品予以扣押(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在徐连波家中搜查出的伪造货币工具、假币(照片4张)。
郯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7年10月9日郯城县公安局扣押徐连波VIVO手机一部、假人民币7张、高棉纸一宗、康柏牌笔记本电脑一台、L型钢尺一个、锉一个、压模机一台。
2、搜查笔录证实,2018年2月22日10时18分,郯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依法对徐连波住宅进行检查,发现在徐连波家大门西侧车棚北墙下方有一隐形暗门,该暗门高约1米,宽约半米,与墙面整体镶嵌地板砖,由暗门中间推开,进入发现系一封闭暗室,在暗室内桌子上摆放台式电脑、打印机、烫染机、压膜机、打印纸、墨盒颜料等物品,另在室内查出制造假币用方某、水印章、切纸刀等物品,将以上涉案物品予以拍照扣押(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搜查徐连波家中暗室(照片10张)。
郯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8年2月22日郯城县公安局扣押徐连波烫染机一台、打印机三台、压膜机一台、电子称一个、包装袋一宗、电脑主机二台、打印纸一箱、墨水颜料一宗、针管、切纸刀一宗、印盒二个、方某四个、水印章一个。
3、检查笔录证实,2018年2月24日10时51分,办案民警依法对扣押徐连波的两台电脑主机进行检查,将两台主机连接数据线、电源线,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主机(箱体上印有“sohoo迅扬”字样)不能正常开机,另一台电脑主机(箱体上印有“SAMA”字样)开机正常,在电脑桌面上发现有6个PS图像处理格式的文件(分别命名为“20正”、“20反”、“20单”、“20反拼”、“20反合适”、“20裁剪”),逐个点击打开发现系20元面额假币正反面模板;点击桌面QQ图标,打开发现系QQ号码处下拉菜单,另发现三个曾登陆过的QQ号码12×××58、82315720、86461289。在电脑内其他存储盘内未发现涉案相关证据。
检查徐连波电脑内存文件(照片12张)。
二、鉴定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冠字号码QT33427637人民币523张面额10460元、冠字号WL99401158人民币523张面额1046元鉴定结果为机制、复印假币。
三、物证
中通快递包裹及假币照片证实系被告人徐连波寄往浙江东阳的面额20元两联假币。
四、书证
1、徐连波手机淘宝、京东购物信息照片证实被告人徐连波自2017年7月份购买T50低温铜板纸颜料墨水、液晶显示屏、模具、打印机、硅胶板等物品。
2、徐连波手机微信收到“八爷”(微信号:×××)付款的转账记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徐连波手机微信资金往来情况。
3、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假币收入凭证证实,该行于2017年10月25日收缴郯城县公安局查获的1046张20920元假币。
4、徐连波QQ号32×××58与QQ号94×××46(心平气和)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徐连波与“心平气和”在QQ网上商谈伪造、销售假币的相关内容。
5、关于QQ聊天记录的提取说明证实,徐连波曾通过手机QQ联系假币买家,办案人通过手机数据取证塔设备将徐连波手机QQ聊天记录提取出来,并生成文本格式打印。
6、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及立案情况。
7、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0月9日20时许,郯城县公安局民警在临沂市沂水县诸葛镇安家圈村将涉嫌伪造货币罪犯罪嫌疑人徐连波抓获。
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徐连波的自然身份情况。
9、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鲁0702刑初135号证实,2016年8月5日因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已缴23000元)。
10、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徐连波缓刑考验期间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
11、随案移送清单证实,郯城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徐连波作案使用的康柏牌笔记本电脑一台、A6打印纸一宗、假币七张(3张10元、4张20元)、不锈钢尺子一个、VIVOY66手机一部、锉一个、压模机两台、烫金机一台、EPSON连供喷墨打印机三台、电子称一个、包装袋一宗、电脑主机二台(一台SA**、一台迅扬)、墨水颜料一宗、针管、切纸刀一宗、印盒二个、方某四个(“20”字样一个,印有花型图案三个)、水印章一个(20元面额)。
五、视听资料
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说明证实,2017年10月6日,临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经营公安部“云端2017”专项行动有关假币犯罪线索时获得情报信息后,当日晚21时许,临沂市公安局侦查员三人在临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员工王某的见证下,对嫌疑包裹进行检查,发现单号537019939428,寄件人徐连波,电话053××××6515,寄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诸某镇,收件人李某,电话137××××9356,收件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城东街道冯家楼爱心大药房,经检查发现包裹里面有面额20元人民币1046枚(两枚一页,共523页),冠字号QT33427637、WT99401158,合计金额20920元。检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六、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徐连波供述证实,我家的暗室在我家院内靠西侧一排房子内,之前是我家的仓库,2017年7月份左右的时候,因为孩子还小家里急着用钱,我就想着打印假币挣点钱,为了隐蔽怕被发现,我就把家里仓库改造了,在仓库内加了一道墙形成一个封闭的空间,我把南墙外边整体贴上瓷砖,然后在南墙左下角做一个暗门,暗门高1.2米宽0.8米,暗门也是用瓷砖做的,和整个墙面融为一体,从外边不仔细看是发现不了的,我又从网上买了台式电脑,EPSON喷墨打印机,打印墨水,打印纸,烫金机,假币印章等工具,我在网上花500块钱买了一个20元假币模板,是从北京一个QQ号人手里买的,当时我也是跟他在网上学习打印假币的,后来他让我花2000块钱从他手里买打印墨水,他收我钱之后就把我拉黑了,现在找不到他QQ号了,我学会打印假币之后就在网上通过QQ联系买家,就是我之前交代卖出去那几笔,别的就没有了。我卖给浙江东阳那人1000张“黄货”,他QQ网名叫“心平气和”,在今年9月份的时候,我和他是在一个QQ群里认识的,他跟我QQ聊天说是要买假币,过了几天发他让我给他发样品看看,我记得是中秋节(2017年10月4日)前后,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用中通快递给他发的样品(5张“蓝货”、5张“黄货”),他收到样品后觉得货还可以,他就让我给他发500张“黄货”,我嫌500张太少了,就让他要1000张,他就要了1000张,我给他按每张1.3元的价格,当时从小杨那里拿货的时候是按斤称的,1000张重量大约是1斤,多少都差不多,我当时也没数具体张数,接着我就用中通快递给寄过去了,他的收货地址好像是浙江东阳什么地方,发样品的时候用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后来收货的时候他让我把名字改成“李某”,过了两三天我就联系不上他了,接着我就被抓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连波伪造货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连波伪造货币6万余元,除查获的20920元,其余4万余元系根据被告人徐连波供述与收款记录推算而来,被告人徐连波对该起事实多次供述亦不一致,本案也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公诉机关对该4万余元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徐连波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连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徐连波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徐连波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23000元,余款6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康柏牌笔记本电脑一台、A6打印纸一宗、假币七张(3张10元、4张20元)、不锈钢尺子一个、VIVOY66手机一部、锉一个、压模机两台、烫金机一台、EPSON连供喷墨打印机三台、电子称一个、包装袋一宗、电脑主机二台(一台SA**、一台迅扬)、墨水颜料一宗、针管、切纸刀一宗、印盒二个、方章四个(“20”字样一个,印有花型图案三个)、水印章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沂峰
审判员 侯占争
人民陪审员 徐萍
书记员: 王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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