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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亦团,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舒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华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茜,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国华,男,196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江国华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刘燕枫
书记员:秦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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