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陈某某与曹爱民返还原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桢,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曹爱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被申请人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曹爱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101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徐某某、陈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王鸿飞

书记员:胡郁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