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丽珍,女,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桢,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曹爱民,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被申请人之妻),女,1973年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
再审申请人徐邦银、陈丽珍因与被申请人曹爱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101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徐邦银、陈丽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王鸿飞
书记员:胡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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