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华,男,汉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点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万国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金华与被告上海点硕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24日,徐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金华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桂琴
书记员:俞海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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