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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虢洪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金娣,女,193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卓伟,上海倪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炜辰,上海倪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虢洪超,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主要负责人:张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舟,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金娣与被告虢洪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徐金娣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金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金娣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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