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富,男,193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炜,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徐金富与被告徐耀、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四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耀的起诉,经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徐金富诉请:1、就下列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24.79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34,017元、护理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强险优先赔付)、残疾辅助器具费380元、交通费8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8,000元,要求被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巴士四公司赔偿;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4日,徐耀驾驶被告巴士四公司所有的牌号沪D8XXXX大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浦东新区川沙路、城南路路口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构成XXX伤残。徐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前支付原告徐金富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合计45,232元;
二、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前赔偿原告徐金富鉴定费39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3,039元,扣除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409元,尚需支付2,630元;
三、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50元,由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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