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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时保顺(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
赵强(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
李娜
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平乡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王建朝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党员,高中文化,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时保顺,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乡县河古庙镇东马延工业区001号

机构代码证号
:70094246-1。
法定代表人谭增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省平乡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平乡县振兴大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靳连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朝,该公司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省平乡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后为280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后为2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献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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