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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陆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金根,195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义峰,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健(系被告陆义峰妻子),住同被告陆义峰。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根与被告陆义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根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徐金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1元,由原告徐金根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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