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奔,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2018年4月26日至7月25日、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3月27日为本案中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80元(原告已预交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董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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