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环,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霞春,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奔,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王霞春作为原告已经以本案原告徐金环为被告提起了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董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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