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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徐某某与张亚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诉讼代理人:徐某(系原告徐某某之父),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机口村徐家宅XXX号。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笔一,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霞,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徐某某与被告张亚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4月1日,原告徐某、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常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某、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  敏

书记员:朱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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