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徐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徐2,年籍详上。(徐某1父亲)
被告:罗查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姜美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住上海市。
原告徐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徐2、徐某1、罗查丽、姜美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蔡凌军
书记员:巫建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