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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李某某与徐某某、徐2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徐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徐2,年籍详上。(徐某1父亲)
  被告:罗查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姜美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住上海市。
  原告徐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徐2、徐某1、罗查丽、姜美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蔡凌军

书记员:巫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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